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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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債權人同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勁永科技有限公司姜本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並非廖本強,請補正該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10358 號裁定(103.05.13)【本件裁判書】
  • 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 桃簡 字第 843 號判決(103.12.2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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