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債權人同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勁永科技有限公司、 姜本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並非廖本強,請補正該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