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96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丁○○、甲○○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拾貳萬
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丁○○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柒仟參佰
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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