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401號聲請人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相對人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於民國109年10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何明光,有該管理處網頁資料在卷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78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方彬彬法官林玉珮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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