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44號聲請人 鄭宇萱 相對人 鄭中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區○○里○鄰○○路○段○○○巷○號」,且現亦在臺中住院,此有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是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既住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