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葉麗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彥潤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