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三)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淑芬 選任辯護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2頁倒數第14行所載「88年11月23日」,應更正為「88年12月24日」,同頁倒數第8行所載「少於應入庫金額」,應更正為「多於應入庫金額」;又第5頁倒數第10行所載「173,900元」,應正為「156,200元」;又第8頁倒數第4行所載「88年11月22日」,應更正為「88年12月23日」;又第24頁第7行所載「11月23日」,應更正為「12月24日」。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2頁倒數第14行原應記載「88年12月24日」,誤載為「88年11月23日」,同頁倒數第8行原應記載「多於應入庫金額」,誤載為「少於應入庫金額」;第5頁倒數第10行原應記載「156,200元」,誤載為「173,900元」;第8頁倒數第4行原應記載「88年12月23日」,誤載為「88年11月22日」;第24頁第7行原應記載「12月24日」,誤載為「11月23日」,此等均屬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