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肆包(驗餘合計淨重貳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為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凌晨零時十分,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二七一號前查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八O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四包(驗餘合計淨重二.O九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四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二.O九公克,有該局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Z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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