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有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95年5月1日確定,於96年4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之扣押物即超級大舞台小瑪莉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片)及賭資現金新台幣1100元,應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片)及現金1100元,既為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供犯罪所用之物(電子遊戲機一台)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現金新台幣1100元),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之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甲○○所犯上開案件復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且經期滿未經撤銷,依上揭法條規定,自應由本院依法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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