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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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698號、95年度偵字第22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玖拾參點玖壹公克,空包裝總重陸點壹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原含袋總重貳拾玖點零肆貳公克,驗餘含袋總重貳拾玖點零參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偵字第22888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
93.91公克,空包裝總重6.1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書誤載為7包,原含袋總重29.042公克,驗餘含袋總重29.039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93.91公克,空包裝總重6.1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原含袋總重29.042公克,驗餘含袋總重29.039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月23日調科壹字第120017571號鑑定通知書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9月8日管檢字第095000953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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