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8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六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四二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二七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四號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為警查扣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六五公克,空包裝重○‧二○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一七四五○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應為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誤)、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六五公克,空包裝重○‧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