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江珮琳 債務人 張雅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珮琳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張雅琇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2198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江珮琳自104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532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張雅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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