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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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94號債權人 張國龍 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志龍 債務人 戴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99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6年1月20日│1,000,000元│106年1月20日│TGA0000000│├──┼─────────┼───────────┼───────────┼───────────┤│002│106年1月19日│1,000,000元│106年1月19日│TG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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