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1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雅芸受刑人即被告陳昕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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