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2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4年5月11日19時30分許,沿臺北市○○區○○路4段南向北行駛,在大南路口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及經行人穿越道未依規定禮讓行人,而撞擊原告,致原告雙腿骨折、前額裂傷、頭部挫傷,為此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5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王沛雷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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