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雲林地檢署94年度毒偵字第1682號)暨移送併辦(雲林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730號、台中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2240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5年月6日13午上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素珍書記官林怡君通譯廖錦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共零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裹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貳個及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8月23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監;所涉刑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1年9月20日以90年度訴字第25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又因偽造文書案件,亦經該院以91年度訴字第258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經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1月,於93年7月6日假釋出監,93年8月11日縮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竟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8月16日94年度上訴字第996號判決宣示後94年8月19日起至95年4月26日早上9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縣大里市○○里○○路○段○○號之住處、雲林縣○○鎮○○路○段合歡汽車旅館101室、雲林縣朋友家廁所內、臺中市某公共廁所內等處,以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中點燃後吸食或以將海洛因摻水後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約每日1次之頻率,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㈠94年8月26日晚上11時許,在雲林縣○○鎮○○路○段合歡汽車旅館101室為警查獲,並扣得以其所有之包裝袋包裹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39公克);㈡95年4月26日下午6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內為警緝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注射海洛用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及以其所有之包裝袋包裹之海洛因
1包(淨重0.52公克);㈢95年4月27日經解送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於同日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素珍
書記官林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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