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巷1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
3月27日,逾期未還,違約金以每百元每日一角計算,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4年12月27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銘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5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斗六市│重光││231│建│143│全部│乙○○││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53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樓層││││備考││││││││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各層│││範圍││├─┼───┼───────┼───────┼───────┼─────┼──┼─────────┼──────┼──────┤│0│120│斗六市○○段23│雲林縣斗六市榮│1層磚造│一層54.00│54.0││全部│乙○○││0││1地號│譽路220巷120號│││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