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麗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振賢
一、債務人徐麗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叁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徐麗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振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