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小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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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與被告成立房屋租賃契約,租用被告位於
屏東縣○○鄉○○村○○路○○○巷六樓七號之房屋一間,約定房租每月為新台
幣(下同)四千元並先收取租屋保證金五千元,詎被告上開房屋於八十九年六月
二十二日,為法院拍賣並由債權人華僑銀行(屏東分行)承受取得所有權,致原
告未能繼續租用上開房屋之租屋權益受損,且被告亦拒返還租屋保證金五千元,
被告未盡告知義務違反房屋租賃契約,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二
個月之租金八千元、違約金以二個月租金額計算之八千元、返還租屋保證金五千
元等共計二萬九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