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聲字第23號聲請人 呂承翰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承翰所有之現金新臺幣73,000元目前遭扣押在案,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發還其扣押之現金新臺幣73,000元,並未載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扣押物品清單中,且經電詢本院贓物庫,贓物庫答覆本案件無聲請人呂承翰扣押之現金贓證物入庫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可參,足證聲請人遭扣押之現金未隨案移送本院收管入庫,準此,本院自無從就未扣押於本院之聲請人現金新臺幣73,000元為發還之准駁。是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