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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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親字第184號原告丙○○被告丁○○被告乙○○兼前列二人共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原告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被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知之婚生子女。
事實及理由省略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