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6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甲○○、丙○○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紀文惠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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