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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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34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