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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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號
上訴人 蔡麗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永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