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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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陳貴發 被告 江永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李國華 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該被告之刑事案件尚待其到案後始能審結,嗣審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許瑜容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