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江澤宗
林金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被告 江儀哲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就被告出資額是否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3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