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6號原告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號法定代理人乙○○
31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曾聲請對被告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4,107元,應繳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859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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