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乙○○
丁○○
6樓
戊○被告豐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昇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承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7萬1,400元(即以原告主張請求應遷讓之房屋及應返還之土地總價為據,其中房屋部分以房屋課稅現值共466萬7,800元、土地部分則以土地面積與當期96年1月之公告現值乘積總和共4,450萬3,600元為準,二者合計數額為本件起訴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4,7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吳玉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