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林世銘 被告 陳泰然 上列被告陳泰然因妨害名譽案案件(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08號),經原告林世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