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瑤選任辯護人羅振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5月22日上午9時2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陳美利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