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於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楊立宏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於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36號、110年度院戒執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立宏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楊立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依職
權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復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依修正前評估標準評估,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陳報本院,經本院再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39號裁定命受處分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執行起算日期110年2月25日,於110年3月2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有本院10
9年度審訴字第239號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又按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函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並認受處分人若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總分為53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且認受處分人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且「生活規律性評估」、「調適課程參與評估」及「調適期評估結果」均為合格,經該所綜合評估後,以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0年5月6日中戒所輔字第11011001800號函及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影本附卷可憑。從而,本院審核前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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