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啓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僅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為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1號之判決,謹於法定期間內對於不利益部分之全部聲明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請准容後具狀補呈。」等語,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就本訴敗訴部分上訴,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如就反訴敗訴部分上訴,反訴上訴利益為3,593,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