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專調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3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園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未釋明並舉證相對人否認與債務人 高錦昌 間僱傭關係存在,及相對人依強制執行程序對於法院扣押或給付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等事實,應於本裁定送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