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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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告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新臺幣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