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43號原告康佳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千儀 、 許宸瑋 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6,5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