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對人 劉秋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劉黃香 於民國84年6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2,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6月10日起至114年6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劉黃香於99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9年10月27日起至101年10月27日止,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茲債務人劉黃香於101年5月8日死亡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其繼承人 劉明裕 繼承,並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而劉明裕於101年11月1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並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依法應由相對人劉秋揚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院家事法庭102年5月28日投院平家佳善101司繼字第254號函影本、102年9月12日投院平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9月25日通知相對人劉秋揚及債務人劉黃香之繼承人 劉明仁 ,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劉秋揚、劉明仁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本件相對人劉秋揚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玉峰││653│建│7.09│全部│劉明裕(歿),│重測前:草屯段│││││││││││由劉秋揚繼承│654-68地號│││││││││││。││├──┼───┼────┼────┼────┼────────┼─┼─────────┼──────┼──────┼───────┤│002│南投縣│草屯鎮│玉峰││654│建│60.27│全部│劉明裕(歿),│重測前:草屯段│││││││││││由劉秋揚繼承│654-73地號│││││││││││。││└──┴───┴────┴────┴────┴────────┴─┴─────────┴──────┴──────┴───────┘┌────────────────────────────────────────────────────────────────┐│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357│自由街30巷16號│玉峰段654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39.5、二層││全部│劉明裕(歿),│重測前:草││││││凝土加強磚造、│:39.5、合計:79│││由劉秋揚繼承│屯段1310建││││││2層││││。│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