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莫貴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貴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貴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2年9月6日「刑事聲請數罪併罰及定刑狀」在卷為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受刑人莫貴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30日或31│100年9月30日或10月│100.2.5│││日某時許│1日某時許││├──────┼─────────┼─────────┼─────────┤│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0年毒偵│南投地檢101年毒偵│南投地檢101年撤緩││年度案號│字1115號│字162號│毒偵字6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訴字13號│101年訴字89號│101年訴字3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4.17│101.4.17│101.7.26│├─┼────┼─────────┼─────────┼─────────┤││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13號│101年上訴字983號│101年訴字36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6.28│101.7.11│101.8.3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執字│南投地檢101年執字│南投地檢101年執字│││1797號│1605號│2035號│└──────┴─────────┴─────────┴─────────┘◎受刑人莫貴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9日上午某│101年3月29日上午某││││時│時施用海洛因後相隔│││││約5分鐘後││├──────┼─────────┼─────────┼─────────┤│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1年毒偵│南投地檢101年毒偵│││年度案號│字608號│字60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訴字477號│101年訴字4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2.12│101.12.12││├─┼────┼─────────┼─────────┼─────────┤││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477號│101年訴字477號│││判├────┼─────────┼─────────┼─────────┤│決│判決確定│102.1.15│102.1.1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執字││││337號│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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