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甲○○
號A○○酉○○癸○○
號子○○
號辛○○D○○未○○
號G○○壬○○F○○丙○○B○○丑○○庚○○己○○玄○○巳○○C○○
巷23黃○○午○○卯○○
5號辰○○
8號E○○戌○○戊○○宇○○乙○○丁○○天○○H○○亥○○地○○宙○○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被告褘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98年3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合計」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98年
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㈠原告等35人係受僱被告之勞工,受僱日期及工作年資及每月
平均工資等如附表所示,被告因經營不善,自民國97年3月起積欠原告之工資,其積原告97年3月、4月、9月、10月、11月之工資,合計積欠工資之數額如附表所示,其間原告曾向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下稱縣府勞動資源處)申請勞資調解,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惟均無結果,詎被告竟於97年10月28日貼出公告表示公司營運狀況不佳,要求員工以留職停薪方式暫時休息,俟被告公司營運狀況好轉時再請員工復職,甚至於97年11月3日將原告等人之勞工保險辦理退保,原告等人無法接受,因此再次於97年12月2日向縣府勞動資源處申請調解,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並於調解時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終止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惟因被告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
㈡按被告已積欠原告之工資各如附表所示,被告應給付工資之
期限已屆至而仍未給付,被告自有給付之義務。爰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原告35人之工資及遲延利息詳如附表所示。又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併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4項、第17條規定甚明,被告長期積欠原告工資,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且將原告之勞工保險辦理退保,可見被告已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及勞工法令,原告自得依上開法律規定終止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而原告之工作年資、平均工資及請求之資遣費等,亦如附表所示。為此,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渠等之受僱日期(即到職日)、工作年資、平均工資及被告停止營業等情,有被告公司之公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等為證,被告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何聲明或答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五、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發給97年3月、4月、9月、10月、11月份之工資,而被告已公告停業,且未到場爭執,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渠等所欠工資總額各如附表「積欠工資」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6條第1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即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甚明,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本件被告因停業積欠工資,已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原告乃於97年12月2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資遣費詳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亦屬有據,同應准許。
七、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3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工資債權,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應解釋為至遲應於工作當月之月初發給;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則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工資及資遣費,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1月11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為有據。
八、綜上,原告依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及資遣費各如附表「合計」欄所示,及自98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谷貞豫附表┌──┬───┬────┬────┬────┬────┬────┬────┬────┐│編號│姓名│到職日│離職日│年資│平均工資│積欠工資│資遣費│合計│├──┼───┼────┼────┼────┼────┼────┼────┼────┤│1│ 王秀絹 │90.10.02│97.12.2│舊3年9月│21,000│105,000│114,625│219,625││││││新3年5月│││││├──┼───┼────┼────┼────┼────┼────┼────┼────┤│2│A○○│90.05.02│97.12.2│舊4年2月│22,500│112,500│132,188│244,688││││││新3年5月│││││├──┼───┼────┼────┼────┼────┼────┼────┼────┤│3│酉○○│90.11.09│97.12.2│舊3年8月│21,000│105,000│112,875│217,875││││││新3年5月│││││├──┼───┼────┼────┼────┼────┼────┼────┼────┤│4│癸○○│95.03.06│97.12.2│新制2年9│23,800│119,000│32,725│151,725││││││月│││││├──┼───┼────┼────┼────┼────┼────┼────┼────┤│5│子○○│95.03.06│97.12.2│新制2年9│23,800│119,000│32,725│151,725││││││月│││││├──┼───┼────┼────┼────┼────┼────┼────┼────┤│6│辛○○│91.04.11│97.12.2│舊3年3月│20,500│102,500│101,646│204,596││││││新3年5月│││││├──┼───┼────┼────┼────┼────┼────┼────┼────┤│7│D○○│90.05.08│97.12.2│舊4年2月│21,000│105,000│123,375│228,375││││││新3年5月│││││├──┼───┼────┼────┼────┼────┼────┼────┼────┤│8│未○○│90.06.19│97.12.2│舊4年1月│21,000│105,000│121,625│226,625││││││新3年5月│││││├──┼───┼────┼────┼────┼────┼────┼────┼────┤│9│G○○│90.10.02│97.12.2│舊3年9月│21,000│105,000│114,625│219,625││││││新3年5月│││││├──┼───┼────┼────┼────┼────┼────┼────┼────┤│10│壬○○│91.11.25│97.12.2│舊2年8月│22,000│110,000│96,250│206,520││││││新3年5月│││││├──┼───┼────┼────┼────┼────┼────┼────┼────┤│11│F○○│90.03.19│97.12.2│舊4年4月│21,500│107,500│129,896│237,396││││││新3年5月│││││├──┼───┼────┼────┼────┼────┼────┼────┼────┤│12│丙○○│93.02.16│97.12.2│舊1年5月│20,000│100,000│62,500│162,500││││││新3年5月│││││├──┼───┼────┼────┼────┼────┼────┼────┼────┤│13│B○○│90.04.24│97.12.2│舊4年3月│21,000│105,000│125,125│230,125││││││新3年5月│││││├──┼───┼────┼────┼────┼────┼────┼────┼────┤│14│丑○○│95.05.15│97.12.2│新制2年7│20,400│102,000│26,350│128,350││││││月│││││├──┼───┼────┼────┼────┼────┼────┼────┼────┤│15│庚○○│90.03.19│97.12.2│舊4年4月│21,000│105,000│126,875│231,875││││││新3年5月│││││├──┼───┼────┼────┼────┼────┼────┼────┼────┤│16│己○○│90.03.01│97.12.2│舊4年4月│21,000│105,000│126,875│231,875││││││新3年5月│││││├──┼───┼────┼────┼────┼────┼────┼────┼────┤│17│玄○○│90.03.01│97.12.2│舊4年4月│21,000│105,000│126,875│231,875││││││新3年5月│││││├──┼───┼────┼────┼────┼────┼────┼────┼────┤│18│巳○○│90.10.24│97.12.2│舊3年9月│21,000│105,000│114,625│219,625││││││新3年5月│││││├──┼───┼────┼────┼────┼────┼────┼────┼────┤│19│C○○│93.06.28│97.12.2│舊1年1月│20,000│100,000│55,833│155,833││││││新3年5月│││││├──┼───┼────┼────┼────┼────┼────┼────┼────┤│20│黃○○│90.03.27│97.12.2│舊4年4月│21,000│105,000│126,875│231,875││││││新3年5月│││││├──┼───┼────┼────┼────┼────┼────┼────┼────┤│21│午○○│97.09.01│97.12.2│新制4月│19,000│57,000│3,167│60,167│││││││││││├──┼───┼────┼────┼────┼────┼────┼────┼────┤│22│卯○○│90.04.23│97.12.2│舊4年3月│21,000│105,000│125,125│230,125││││││新3年5月│││││├──┼───┼────┼────┼────┼────┼────┼────┼────┤│23│辰○○│94.06.13│97.12.2│舊制1月│20,500│102,500│36,729│139,229││││││新3年5月│││││├──┼───┼────┼────┼────┼────┼────┼────┼────┤│24│E○○│90.09.26│97.12.2│舊3年10│21,000│105,000│116,375│221,375││││││新3年5月│││││├──┼───┼────┼────┼────┼────┼────┼────┼────┤│25│戌○○│90.09.27│97.12.2│舊3年10│21,000│105,000│116,375│221,375││││││新3年5月│││││├──┼───┼────┼────┼────┼────┼────┼────┼────┤│26│戊○○│94.12.01│97.12.2│新制3年0│21,000│105,000│31,500│136,500││││││月│││││├──┼───┼────┼────┼────┼────┼────┼────┼────┤│27│宇○○│90.04.11│97.12.2│舊4年3月│21,200│106,000│126,317│232,317││││││新3年5月│││││├──┼───┼────┼────┼────┼────┼────┼────┼────┤│28│乙○○│91.09.11│97.12.2│舊2年10│20,500│102,500│93,104│195,604││││││新3年5月│││││├──┼───┼────┼────┼────┼────┼────┼────┼────┤│29│丁○○│90.03.05│97.12.2│舊4年4月│33,300│166,500│201,188│367,688││││││新3年5月│││││├──┼───┼────┼────┼────┼────┼────┼────┼────┤│30│天○○│90.05.08│97.12.2│舊4年2月│24,000│120,000│141,000│261,000││││││新3年5月│││││├──┼───┼────┼────┼────┼────┼────┼────┼────┤│31│H○○│90.02.19│97.12.2│舊4年5月│23,600│118,000│144,550│262,550││││││新3年5月│││││├──┼───┼────┼────┼────┼────┼────┼────┼────┤│32│亥○○│90.02.19│97.12.2│舊4年5月│24,400│122,000│149,450│271,450││││││新3年5月│││││├──┼───┼────┼────┼────┼────┼────┼────┼────┤│33│地○○│91.03.25│97.12.2│舊3年4月│21,500│107,500│108,396│215,896││││││新3年5月│││││├──┼───┼────┼────┼────┼────┼────┼────┼────┤│34│宙○○│91.08.01│97.12.2│舊2年11│20,500│102,500│94,813│197,313││││││新3年5月│││││├──┼───┼────┼────┼────┼────┼────┼────┼────┤│35│寅○○│90.09.16│97.12.2│舊3年10│30,300│151,500│167,913│319,413││││││新3年5月│││││├──┼───┼────┼────┼────┼────┼────┼────┼────┤│││││││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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