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告 楊汯凜
楊敏郎 楊敏雄 黃秀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 律師被告 梁錦芳
陳穩源 陳華榮 蔣淑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秉哲 律師被告 楊棓森
陳郎 陳永源 陳永昇 (即 陳飛和 之繼承人) 陳德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42號請求確認 經界 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參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決意旨)。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房屋坐落於原告所有之土地,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惟被告於另案提起確認經界訴訟,茲因另案判決認定系爭土地之經界為何,乃本件拆屋還地事件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實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說明,本件訴訟即有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42號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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