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良
黃江旗靳勝誌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榮作 律師被告 徐宗輝 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 律師
林伯瑞 律師被告 蔡文榮
馬忠川 江瑞隆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7月26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