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 鄭世杰 被告八里山河戀NO.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 律師法定代理人 江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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