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 陳健盛
高增靜 王承宗 王高 書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 律師被告 封羽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