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儀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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