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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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高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鐘 相對人清雲科技大學(原名:清雲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楊潔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25萬0,945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清雲科技大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書記官黃楓茹~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5萬5,673元││├─────────────┼─────────────┼──────────┤│鑑定費│179萬5,000元││├─────────────┼─────────────┼──────────┤│送達郵費│272元││├─────────────┼─────────────┼──────────┤│共計│225萬0,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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