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因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47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法院書記官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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