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簡上字第28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
劉君豪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丁俊和 律師被上訴人少奇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潘進柳法官周玉群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法院書記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