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90號

原告 葉美珠

被告 林德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