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起至95年12月2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8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判決所載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之物,依法非屬減刑範圍,仍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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