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5號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至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及同案共犯,涉案經過均已交代清楚,態度良好,且被告於工廠作業時遭遇手指遭機器碾斷,有殘障手冊在卷可稽,無羈押之必要,且家中有高齡祖父母,母親車禍住院,胞兄則係精神障礙人士,均仰賴被告扶養照料,被告自身亦有購車貸款、電信費及燃料稅等費用待繳,請求准予交保以處理家中事務等語。
二、查被告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交保,然被告前已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於本院審理中尚未判決(本院98年度訴字第421號),竟再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足見聲請意旨所稱被告已悔悟云云,尚難遽採,且被告所涉案件件數不少,又均係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若罪名一旦成立,被告將來需面對相當長期之刑期,亦有可能因而逃亡,致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後續審理及執行,亦有羈押之必要性,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至被告所稱家中有親友需照顧等情,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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