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將其收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度毒聲字第五七五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確定,並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七觀執字第七七九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上開觀察、勒戒開始執行之日即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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