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訊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美雲